中華民國法律 | 藥品法規條文資料集
中華民國以《六法全書》,即憲法、行政法、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為最通用之法律。中華民國法律的制定,相當程度的參考同屬大陸法系的德國與日本,其中 ...
司法院是中華民國最高司法機關。圖為司法院之所在地,即司法大廈中華民國法律分為憲法、法律、命令三個層級,以《中華民國憲法》為基礎,另訂《中央法規標準法》做為法律制定的統一指導標準,並以法律優位原則為國家法制的基本。在中華民國,法律的制定、修改與廢止等事務主要由立法院負責,各項草案由立法院會議決議通過後,再經總統公布始生效力[註 1][註 2]。法規架構主要採行大陸法系體系,憲法訴訟由司法院憲法法庭處理,民事訴訟、刑事訴訟、選舉相關訴訟案件等,歸於一般法院,行政訴訟歸行政法院;至於軍人則加上軍法之規範,並在戰爭時由國防部下設軍事法院(如高等軍事法院)負責審判,一般公務員則受《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約束,並由司法院下轄的懲戒法院專門審理公務員違法或失職之司法處分[註 3]。此外,《中華民國憲法》及其增修條文賦予總統頒布緊急命令的權力,主要在國家面臨危難,並可能對財政、經濟或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造成威脅時使用。緊急命令擁有能夠暫時更改或替代一般法律之效力,但總統頒布緊急命令須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且發布後須於10日內送交立法院追認,否則緊急命令立即失效[1][2][註 4]。
中華民國以《六法全書》,即憲法、行政法、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為最通用之法律。中華民國法律的制定,相當程度的參考同屬大陸法系的德國與日本,其中高達八成以上的法律條文是比照德國,尤其民法以德國、瑞士爲法律繼受的主要對象,因而使不少法律學者前往德國留學取得法學學位。
法律體系[編輯] 概說[編輯]中華民國是大陸法系國家,以成文法(Statute Law)為法治基礎,與以判例法(Case Law)為基礎的英美法系不同。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條之規定,法律的名稱分為4種:法、律、條例、通則。法律需經過立法院立法程序,經由總統公布後施行。
法屬於全國性、一般性或長期性事項之規定者。 律屬於戰時軍事機關之特殊事項之規定。 條例屬於地區性、專門性、特殊性或臨時性事項之規定者。 通則屬於同一類事項共通適用之原則或組織之規定。命令則為行政機關發布之具體辦法,不得違反憲法與法律的規定。依其性質稱為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3],以上名稱僅為列舉參考之用,若採其他名稱亦不失其命令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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