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例制度何去何從? | 藥品法規條文資料集
2017年12月9日—11月底,司法院長許宗力在台灣法學會年會中,指出判例、決議制度有合憲...法院判決先例歧異的判決,當事人勢必會尋求上級審救濟,其判決最終還是會 ...
11月底,司法院長許宗力在台灣法學會年會中,指出判例、決議制度有合憲性疑慮,每做成一次決議,他的心就痛一次,在他心中,最理想的統一見解方式,是終審法院以大法庭透過裁判的方式統一見解[1]。事實上,許宗力院長前次擔任大法官時,就曾經在釋字687號解釋中,表達其對判例制度的意見。所謂判例,依照法院組織法第57條規定,是最高法院就其裁判所持的法律見解,認有編為判例之必要者,經由會議決議後,報司法院備查。下級法院違背判例的結果,依照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曾經做出的判例,亦屬裁判違背法令,得據以為上訴第三審或再審之理由。換言之,判例本身在實務的運作之下,是有法律上的拘束力。
釋字687號解釋,其中一位聲請人是錢建榮法官,聲請的標的是兩個判例,但該號解釋多數意見認為判例是最高法院為統一法令上之見解,所表示之法律見解,與法律不同,並不是法官得聲請解釋之客體。許宗力院長、當時的許宗力大法官提出部分不同意見書,林子儀大法官加入,兩位大法官一位留學德國、一位留學美國,都認為判例制度存在問題,意見書文末甚且表示對當時多數意見的沈默與保留令其痛心之至。除此之外,許宗力大法官在意見書第8個引註中,他也提及最高法院的決議有更大的合憲性問題。
以下全文分享,「判例制度何去何從?」的標題來自文中結語的標題,並非原意見書標題。
最後,雖然判例、決議並不是法官可以聲請釋憲的客體,但一般人民是可以據以提起釋憲聲請的。此外,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近年已經不再增加新的判例,但每年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最高行政法院各都會有十餘次的決議做成,藉以統一各庭法律見解。法官聲請就判例、決議釋憲,近年除了釋字687號解釋外,包括第1372、1390、1392、1407、1442次大法官會議都有不受理案件出現。
釋字第六八七號解釋部分不同意見書/大法官許宗力提出、大法官林子儀加入本件涉及法官以最高法院判例為對象,向本院聲請解釋,應否准許之問題。多數意見就此僅表示其與釋字第三七一號及五七二號解釋所定要件不合,應不受理,然善解其意,背後之理據可能係認:判例的拘束力不能與法律等同視之,即判例應僅具事實拘束力,縱使判例具有法律上之拘束力,也僅能相當於命令。是法官「不得」就判例聲請解釋的另一面,其實是指法官「毋庸」就判例聲請解釋,僅須詳述理由後不予援用–正如依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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